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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非有情,不算犯杀戒

2014-12-25 浏览次数:7939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佛法戒杀,但我以为世上万物,必须互相牺牲方能生存。在此互相的牺牲中方能维持其生命。不然一刻也无法生存。如我们人类,必须要行呼吸、饮食,然而在我们的呼吸饮食间,就无法保持无数微细菌的生命了。为了保持自己的生命,无数细菌也就受牺牲了。这样说来,戒杀一事焉能做得完善?(叶庆春)

  答:细菌非有情,姑置不论。此条须分言之:前段云‘必须互相牺牲,方能生存’,此是达尔文‘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之同调。‘必须’是一定的意思,‘互相’是彼此的意思,就是你这样、我也这样,‘牺牲’是牛羊任由人宰杀了的意思。要合起来讲,就是你一定要死去,我也一定要死去,才能生存?但不知你我同死,让谁生存?若说让他生存,他也有个对相(你我),那也得互相牺牲,这样是不到同归于尽不止。后段言戒杀,是否责备不能做到彻底,就不如不做?若如所猜,请反问一句:吾人有生终有死,倘是得了病,就不必去医治,因虽这次医好了,并不算彻底,终有一天还是死。(李炳南老居士《佛学问答类编》)

  问:虚云和尚画传有云,樟树求戒,树属无情类,何有神力求戒,古人曾云古树有神,不可析,若然吾等在日常生活中,皆用树木作柴薪,这岂不是亦犯了杀戒吗?(朝新班)

  答:樟树求戒者,乃依于樟树之神鬼也,古人云树有神,亦同是理。如国家组织,有院部省局等长,长指主院部省局等之人,非谓院部省局等之建筑物也。采取树木,用作柴薪,乃取神所依,非取神之肢体,树与神异,不得谓犯杀戒。然有例外之事,不得不慎,物老为怪,故有魑魅魍魉,植物之上,每有寄生之虫,自应采之择处,烧之有时。(出处同上)

  问:不杀生是佛教戒律之一,但不益于人的病菌,是否可以杀?(林洪桂)

  答:戒律不杀,是对有情众生之慈悲平等,不忍加于痛苦之义,菌非有情动物,灭之无伤。(出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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