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揭某某(已刑拘)等三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来到北流市城区寻找盗窃的目标。当天凌晨5时许,三人在北流市街道撬门盗窃了一间烟酒店后,驱车来到北流市南站南路路边时,看见有二间沉香店,便将车停放在一间沉香店门口,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和铁棍撬门分别进入两间沉香店内,将一大批沉香手串、项链和一个装沉香的保险柜及一批摆放在店里的沉香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间沉香店被盗的物品价格3048298元。
2015年5月5日,张某甲得知其同伙因另案被抓获后,通过电话告知其父亲即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告诉张某乙其在北流市城区盗窃到的部分沉香收藏在家中的柴屋处,要求张某乙帮忙转移、收藏好这些沉香。张某乙接到电话后,分别通知了张某丙及庞某某,告诉了这些沉香的真实来历,并要求二人帮忙收藏。张某丙收到沉香后,将其收藏在自己家中装有煤炭的蛇皮袋中,庞某某则将沉香埋藏在自家菜地里。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庞某某家里的菜地和张某丙的房屋内缴获了盗窃得来的赃物沉香。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被捉拿归案后,经审讯,他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北流盗窃两间沉香店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2014年至今,其伙同揭某某等人先后数十次在桂粤两地11个地市辖区实施盗窃、抢劫的犯罪事实。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及其亲戚张某丙的家中缴获了大批烟、酒、茶叶、手机、作案工具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