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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三男子合伙盗伐沉香树分别量罪判刑

2015-02-02 浏览次数:62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法制网讯 通讯员詹逸冰 郭媛媛 2014年6月初的一天,黄某、林某共谋到海南省万宁市三更罗镇上溪林业自然保护区邦塔岭上采伐野生沉香树。同年6月6日,黄某、林某携带手锯、锄头、砍刀等工具,来到邦塔村某处,将一棵野生沉香树从根部砍到,并将该树锯断成几段放在现场。当天中午,黄某、林某返回邦塔村林道某家休息时将砍倒沉香树的事告知林道某,林道某便提出帮忙将该树木运下山并要求分得部分沉香木,黄某、林某表示同意。当天15时许,林道某找来一头水牛,伙同黄某将采伐的沉香树木运到邦塔村林某的山寮里。经鉴定,黄某、林某等人所盗伐的沉香树为土沉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黄某、林某、林道某违反国家的规定,结伙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树一棵,该树木材蓄积量0.09m3,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案发后,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林道某是在黄某、林某已将土沉香树砍伐后才得知并协助将该树运回藏放,犯罪情节较轻并且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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