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曹某从斯里兰卡乘坐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在一黑色行李箱内发现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经查验,海关关员在该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沉香木木材数十段。当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扣留了上述查获的疑似沉香木木材,并将该线索移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处理。经鉴定,查获的木材为瑞香科沉香属植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沉香木木材净重23855克,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后曹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前往侦查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海关法规及野生植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稀植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并未经申报入境,数额达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案情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上海三中院决定对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走私沉香木及其他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