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夜,翁某伙同他人,驾车到黄某自留地上,将自然生长的一株沉香树挖倒、锯断,运离现场,后出售得款1500元。2015年7月某夜,翁某伙同他人,驾卡车到王某自留地上将自然生长的一株沉香树挖倒、锯断,在运离现场过程中被人发现。后翁某被文昌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法院认为,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树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4年7月,黄某在申请采伐许可证尚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橡胶林木活立木蓄积量44.4278立方米,出材量28.4338立方米进行销售。同月,黄某伙同他人两次共盗伐台湾相思树30株。法院认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犯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何某7万元收购橡胶园上的所有树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一直未办理好。2016年10月“莎莉嘉”台风后,何某在明知未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该片木麻黄树和相思树共949株,后出售到海口等地。 2016年底,何某主动投案。法院认为,何某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