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的老徐诉称,其与老刘二人原本是老朋友。不久前,老徐到老刘公司做客,无意中得知老刘有二十多条收藏已久的手链,自称是用沉香木制成,品相稀有。老徐当即表现出强烈兴趣,老刘同意以人民币127500元的价格将20条手链全部转让给老徐。
冲动之下买了这二十条手链,老徐心里越来越不踏实,于是他便带着其中一条沉香手链,到国家林业局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令其大吃一惊,这些所谓的“沉香手链”原来只是由廉价的棱柱木制成。盛怒之下的老徐带着鉴定证明三番五次来到老刘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退款,可对方并不买账。于是老徐便将老刘及其所在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这些手链上并无铭牌或标识,且老刘并不确认原告老徐当庭持有和经过鉴定的手链是其所卖出的手链,原告老徐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所持手链是被告老刘所卖。其次,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中并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故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从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要求。再次,即使原告所持手链是老刘所卖,原告亦未能证明手链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最终,老徐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