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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宝网及“佛宝”品牌的严正法律声明

2015-08-29 浏览次数:208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佛宝网 以及旗下网站品牌:
佛宝网      域名 http://www.fobao.cn/ 创建于2005年
佛宝商城    域名 http://www.fobao.net/ 创建于2013年
佛宝旅游    域名 http://www.folv.com.cn/ 创建于2013年
佛宝联盟    域名 http://www.fomeng.cn/ 创建于2013年
佛宝艺术    域名 http://fopin.com.cn/ 创建于2013年

佛宝网以及旗下网站项目名称,长期以来均冠有“佛宝”品牌,在行业内影响颇为广泛,为北京香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拥有。
任何复制 模仿 冒仿“佛宝”的网站和行为,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佛宝”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鉴于本行业为佛教行业的特殊性,本公司将会在佛教因果劝说 道德缺失谴责无效的前提下,付诸法律措施,以维护本公司多年来苦心经营的“佛宝”品牌。

 
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与表现: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的四种情形:
一是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是曾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是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是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但是,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佛宝网法律声明热线:400-016-5186
佛宝网
2015年8月29日

关于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行业竞争,本公司已经启动相关措施。(2015.10.07)
佛教互联网出现如此的流氓行径,让佛教从业人员汗颜,没有了道德的底线,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行业笑柄和臭名远扬。
附:
域名界大佬bosson的语录:
最近出现了将域名卖给客户没有成功就把域名跳转到色情网站以此来要挟客户的事件,我想说的是,米友也是有道德底线的,人品如米品,不要为了钱做这些违背道德损人利己的事情,好域名在你手里,永远都不愁卖 .....
三只松鼠创始人兼CEO 章燎原的语录:
一个公司再强大也只会用正义的手段对待对手,如果团队创始人下令用了非正义手段,本身不是消灭别人,而是消灭了自己团队文化,消灭了团队成员的良心。有些企业,有些人注定输在起跑线上,但是别忘记出来混早晚要还的,最大的起跑线是格局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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